一、基本信息
权力类别
行政许可
权利编码
10025800000266806313331001
行使层级
市级保留
办件类型
承诺件
责任处室
能源石化处
办事对象
法人 其他组织
联系方式
0576-88685178
工作期限
法定时限:10工作日
承诺期限:10工作日
二、操作信息
收费情况
免费
实施依据
《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》第二十七条 停止运行、封存的管道需要重新启用的,管道企业应当将重新启用管道的理由、安全运行保障方案等报原备案的发展和改革(能源)主管部门,由发展和改革(能源)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。经评审论证,管道符合相关安全运行条件的,方可重新启用。
受理条件
本事项无受理条件限制。
办理材料
材料名称
材料形式
材料详细要求
必要性及描述
材料出具单位
停止运行、封存管道重新启用备案申报表
纸质表格
一式一份
必要
项目单位提交
重新启用管道的基本情况,包括路由走向图、管道初次投运时间、停止运行或封存时间、设计压力、管径、长度等
电子文件
重新启用的依据和理由
重新启用的管道安全运行保障方案
工作时间
及地点
办公地址: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(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爱华路118号市科技馆一楼)
办公时间:夏季:上午8:30-12:00,下午15:00-18:00;冬季:上午8:30-12:00,下午14:00-17: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