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基本信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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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力类别 | 行政许可 | 权利编码 | 010000400100266806313331001 |
行使层级 | 市级保留 | 办件类型 | 承诺件 |
责任处室 | 基综处 | 办事对象 | 法人 |
联系方式 | 0576-88685178 | 工作期限 | 法定时限:20工作日 承诺期限:20工作日 |
二、操作信息 |
收费情况 | 免费 |
实施依据 | 《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,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:(一)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计划投资规模;(二)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;(三)是否符合消防、职业卫生、安全标准和人防要求;(四)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;(五)是否符合工艺流程的先进性、可靠性;(六)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(七)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。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,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组织。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部门,应当严格审查,并承担相应责任。 |
受理条件 | 一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设计规范、标准以及强制性条款;二、符合项目申报报告核准(备案)文件的要求;三、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要求;四、落实环境保护、水土保持、资源利用、节能等工程措施;五、符合社会公众利益、公共安全等要求;六、交通、水利项目,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。 |
办理材料 | 材料名称 | 材料形式 | 材料详细要求 | 必要性及描述 | 材料出具单位 | 项目初步设计报批申请或概算调整报批申请(超出原批准概算10%及以上的,需审计中介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) | 电子文件 | 一式一份 | 必要 | 项目单位提供 | 初步设计文本(报批稿)或概算调整文本(报批稿) | 电子文件 | 一式一份 | 必要 | 项目单位提供 |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| 电子文件 | 一式一份 | 必要 | 项目单位提供 | 选址意见书,规划设计条件 | 电子文件 | 一式一份 |
| 部门共享,建设(规划)行政主管部门 | 涉及新增用地(用海)的,需提供用地(用海)预审意见 | 电子文件 | 一式一份 |
| 部门共享,国土资源(海洋)行政主管部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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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时间 及地点 |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: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(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爱华路118号市科技馆一楼)。 办公时间:夏季:上午8:30-12:00、下午14:00-17:00;冬季:上午8:30-12:00、下午13:30-16:30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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